新规来了?单位是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不被限制高消费了?
最近接到很多老板咨询,问我:听说2020年关于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法律有变化,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允许被列入失信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了,是不是这样?因为咨询的人太多了,我就整理了一下资料,今天统一作答吧。
这些老板的疑惑主要缘于,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第16条规定,“关于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这些老板们以此推导出,被执行人是公司,这些老板们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就不能纳入失信名单,不能被限制高消费,以为就此可以解套。
《意见》第16条“关于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是否将使执行法院丧失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惩戒手段、从而降低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
否。《意见》未对当前的失信制度及限制高消费制度进行修改,执行法院仍可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在《意见》发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对象只有被执行人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意见》并未对当前失信制度作出修改,而是进一步明确了对象,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失信制度的裁判口径,杜绝执行法院错误地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即便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法院仍可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这就涉及到现行失信制度与限制高消费制度的关系问题,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被纳入失信名单的主体,只能是被执行人,而限制高消费的主体可以不限于被执行人。另外,在适用条件,内容和期限上的规定也不相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案件存在相关情形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单独地依据《失信名单规定》或《限高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但同时,失信制度与限制消费制度又存在高度的关联。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不意味着法院对其没有惩戒措施,而是仍可以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多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此外,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信用惩戒对象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信用惩戒措施除了限制消费外,还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或办理信用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否。《意见》17条规定了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一)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二)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三)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根据《意见》第17条的规定,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此,单位被执行人因经营管理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原法定代表人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被执行公司可以主动采取措施履行从而使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失信信息得以删除。具体包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请求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且经法院审查同意等。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原法定代表人自然能够摆脱失信人员的身份。
此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若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原法人代表不再是被执行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身份,则该原法定代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纠正,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将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中予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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